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政发〔201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一、关于《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54号):
(一)将该文件第三、(一)部分中“我市以下企业应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调整为:“
推动我市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将该文件第三、(三)部分中“不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所对应的最低责任限额如下”调整为:“
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风险等级选择最低责任限额”。
(三)删除该文件第四、(三)部分中“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不得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二、关于《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重大平台项目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
》 ( 湖政办发〔2017〕106号
):
(一)将该文件第四、(二)部分中“项目在取得土地后,要在6个月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开工);6个月内未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一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依法收回项目用地。”调整为:“项目在取得土地后,按约定在一年内开工(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开工);一年内未开工的(需国家审批的大项目二年内未开工的),按约定有偿收回项目用地。”
(二)将该文件第四、(三)部分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