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建〔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的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2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省级留成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途径安排,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河水运以及综合交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财建〔2021〕50号
)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划引领、突出事权、保障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和审核交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审核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编报省级交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做好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投资计划,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和拨付,做好本地区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资金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
第五条 交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二)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
(四)内河水运建设养护及船舶检验项目;
(五)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建设;
(六)交通综合支持保障系统发展项目;
(七)省政府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指管理和使用交通专项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含所属预算单位)部门,交通项目法人单位等。
交通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内河航运及站场等交通项目建设、支撑、运营管理、使用交通专项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中省级政府部门承担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支出,高速公路路网技术状况监测费用,以及还贷支出和运营维护费用,以及行业确定的省级建设养护管理支出。该项目支出安排主要采用项目法。
第八条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省道新建、改建、改造、交通量调查站点建设维护、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预防养护(路面预防养护、桥隧预防养护等)、修复养护(小修保养、结构修护、功能修护、桥隧改造、安防工程、公路绿化、道班及服务设施改造等)、专项养护(灾害防治工程、示范路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养护机械设备及交通运输专项养护工程等)、应急养护(水毁抢通、除雪保通等),以及行业确定的其他干线公路建设养护支出。
小修保养项目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应急养护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通过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公路损毁情况分批次给予补助。其余养护项目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桥梁隧道建设改造养护、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交通量调查站点建设、服务设施建设、大中修改造、水毁抢通、中心养护站、“四好农村路”建设奖补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切块下达地方,对于使用一般债资金以及应急、灾毁修复重建等项目资金分配可采用项目法。
第十条 内河水运建设养护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养护、船舶检验、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渡口升级改造等支出。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航道养护及船舶检验支出采用因素法,按照航道养护及船舶检验内容切块下达地方。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库区(水域)港航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渡口升级改造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综合客运枢纽站和普通公路客运站建设、贫困地区县级客运站改造、农村物流、乡镇运输服务站建设、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推广使用罐式集装箱、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二条 交通综合支持保障系统发展项目支出,是指用于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信息化和绿色交通、职业教育、运输结构调整、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的支出,该项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按照行业有关规划,采用全额、定额或比例补助。
第十三条 交通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分配因素,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按照我省有关行业规划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要求,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逐步通过考核数据支撑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并作为有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