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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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水利(水务)局: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2018年8月8日
河南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核心。水价机制改革的目标是,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分类分档水价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应坚持节水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要区分灌区类型、水资源状况、农业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改革水价机制,不搞“一刀切”。
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要统筹节水技术推广和价格机制促进节水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水价水平。既要推进水价改革,又不增加农业用水负担。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水价形成机制。
二、渠灌区和井灌区实行不同的水价形成机制
渠灌区和井灌区,灌溉形式不同,水价构成项目不同,应建立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渠灌区
1.水价构成。渠灌区,由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两部分构成。相应的渠灌区终端水价,包括骨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终端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P=(P1W1+P2W2)/W2
式中:P为终端水价,P1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P2为末级渠系水价;W1—国有水管单位计量点计量的水量;W2—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单位为元/m3。
2.渠灌区运行维护成本
渠灌区农业水价运行维护成本,包括骨干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骨干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具体项目和测算办法,依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等规定,但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和工程贷款利息。末级渠系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末级渠系的维护维修费、管理费和已成立基层用水合作组织等用水组织的人员误工补助,非自流灌区应包括动力费用。其中:管理费仅包括乡村两级用水合作组织的基本服务支出,误工补助按照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灌溉、管护等误工天数计算。
3.渠灌区农业水价的核定
按照国家“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的要求,各地应综合考虑农业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本地水资源稀缺程度、现行农业水价实际水平、当地财力状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终端水价可直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也可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骨干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定价目录,实行分级管理。
水资源严重短缺、用户承受能力相对较强的灌区,终端水价可直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终端水价需要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灌区,本着优先解决农业灌溉“最后一公里”的原则优先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用,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可逐步调整到位。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与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利于今后理顺和疏导骨干工程供水价格调整。
鼓励农业规模化生产、用水大户与供水方(骨干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协会)按照自愿平等原则,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二)井灌区
1.水价与成本构成
井灌区终端水价,即末级渠系水价,由灌溉动力费用、设施维护费用和基层用水合作组织管理费、误工补助构成,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和贷款利息。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严格执行省定目录电价,设施维护费用指井灌设备日常维护,井灌区管理费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县渠灌区管理费标准。井灌区终端水价由县(市、区)核定。
2.成本监审或调查
在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乡镇,选择若干行政村和一定数量的机电井,调查现行农业井灌用水运行维护费用情况,包括年用水总量、井深、用电量、维护保养费用等情况,汇总测算井灌区运行维护成本情况。吸收村委会代表、乡村用水协会或村民代表参与成本监审或调查工作。
3.井灌区农业水价的核定
按照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的要求,综合考虑农业现行灌溉费用、水资源稀缺程度、当地财力状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现行灌溉费用已经在电费基础上加收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的井灌区,在改革中农业水价要率先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现行实际灌溉电价高于省定目录电价的井灌区,在降低电价、严格执行省目录电价的基础上,综合电费降低空间,农业水价要按照达到或接近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确定。现行农业灌溉仅支付电费的井灌区,要通过加收用水设施维护费用的方式,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井灌区为地下水超采区的,农业水价最低应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4.定价方式
用水计量设施配套的井灌区,按用水量核定价格。形成单方水价,应包括动力费用、设施维护费用和管理费、误工补助等。
没有用水计量设施的井灌区,在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前,作为过渡方式,通过“以电折水”调查,测算明确以电折水系数(即单位电量对应的灌溉水量)。结合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扣减动力费用),在电费计收模式的基础上,按照“电价+运维费”的方式,以千瓦时作为计价单位核定农业水价。
(三)县级价格成本监审机构,要依据成本监审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监审工作,水利部门及改革区用水协会要积极配合。新建项目暂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应组织成本调查。通过测算成本或调查成本核定农业水价的,定价试行期为3年。3年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对试行价格进行校核。县乡用水协会要做好用水量、水费等资料归集工作。
(四)积极探索对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用、运行维护服务管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灌区末级渠系设施改造、大修。运行维护成本应扣除政府补助部分。
(五)同一县域内,避免制定繁多的农业水价。灌溉条件相同的,原则上实行同一价格政策。渠灌区、井灌区终端水价由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同时具备渠灌、井灌条件的混合灌区,按照灌溉方式对应的农业水价标准分别计缴水费。
(六)鼓励用水协会与用水户(或代表)探索建立协商定价机制,试行两部制和丰枯季节水价,逐步实现农业用水农户自我管理、自行维护、自主定价的养护和水价形成机制。
三、推行分类水价制度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含一般经济作物、畜禽养殖、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林果业、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
(一)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