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合农〔202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 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133。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 测办法》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合肥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和规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创 建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示范社示范引领和乡村振兴的重要 作用,深入推动全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 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农 办、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 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家 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工办〔2022〕 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市范围内登记机关依法登 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评定及监测。
第三条 被认定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示范家庭农 场,进入合肥市级示范社名录系统,市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申 报、财政奖补、融资贷款、评先评优、宣传推广等方面优先 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择优从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示范家庭农场中推荐。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 示范社,且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并连续生产 经营2年以上。
2、每年按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 告,并向社会公示。
3、近两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
(二)产业优势明显
1、种植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户数30户以上,统一经营 服务粮油类1000亩以上、果蔬类露地种植500亩以上,设 施栽培200亩以上、苗木花卉类500亩以上等。
2、养殖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户数30户以上,至少有1 个以上规模养殖基地(场)。年出栏生猪8000头以上,奶 牛存栏3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3000 头以上,年出栏肉鸡5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 水产养殖水面达到500亩以上。
3、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数在30户以上,入股土 地300亩以上,成员户实行“保底收益+分红”收益模式。
4、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数在20人以上,植保、加 工、运输等服务类合作社年产值(或经营服务收入)300万 元以上。植保类合作社年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达1万亩次以 上。
5、农机专业合作社。入社成员数20人以上,大中型拖 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植保机械、插秧机、工厂化育秧机 械等达20台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三)民主管理有序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 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有规范的成员管理、议事决策、生产管理、安全管 理、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等制度,并依法依章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
3、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上,理事会、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记录规范完整。
(四)办公场所规范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农民合作社标牌,有必需的
办公设施,区域功能划分合理。
2、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发展规划以及 合作社规章制度健全并张贴上墙。
3、成员名册、成员账户、会议记录、培训资料及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管理规范,专柜存放。
(五)财务管理规范
1、执行财政部《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2007] 15号
),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会计核算规范 准确,会计资料完整真实,没有发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设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交易量 (额)、财政资金形成资产量化份额和盈余返还记录准确清 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 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成员与合作社 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
(六)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配套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和管理技 术人员。
2、集中采购配送生产资料和销售成员产品的合作社, 其比例须达到70%以上。
3、结合生产经营要求,每年组织成员开展不少于2次 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4、示范带动作用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高,成员户 均增收2000元以上;示范带动非成员户50户以上。
5、生产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100万元以 上;流通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200万元以上; 服务型为主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须达到100万元以上。
(七)产品质量安全
广泛推行标准化,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服务)技术规 范、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制度。有完整的农 产品生产(服务)、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并建立产品 质量可追溯制度。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事 件。
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示范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主体明确
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依法在登记机关 登记注册,证照齐全。
(二)生产标准
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设施设备,或接受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 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三)技术先进
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 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 服务生产。
(四)制度健全
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管理制度健全,家庭农场台账 记录规范。按照农场管理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 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务制度及收 支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五)规模适度
1、种植型。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蔬菜(含 瓜果类)达到20亩以上;苗木花卉、茶叶、菊花等经果特色 种植等达到100以上亩。
2、养殖型。水面规模养殖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500 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 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8万羽以上;种禽常年 存栏5000只以上。
3、种养结合型。生产经营规模达到100亩以上。
(六)效益良好
家庭农场年均纯收益15万元以上,人均劳力收入5万 元以上。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示范家庭农场每年组 织评定一次,其申报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愿申报
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在县 (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 相关申报材料,形成申报书文本。
(二)县级初审
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乡镇(街 道)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 征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林业、供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的农 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第三方核查、联合会审和审定公布。
1、第三方核查。由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对审查通 过的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单位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核查、资料核查和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其真实性、规范性及服务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核查报告。
2、联合会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资料审查和第三方核查结果,组织召开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发改委、林业、供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评审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单位进行联合会审,并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3、审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将市级联合会审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
第八条 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式二份,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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