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妇女联合会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红十字会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社〔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河南省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1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级综合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综合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资金使用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困难妇女两癌救助、省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送温暖专项救助、困难群众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80岁高龄津贴、困难群众医疗减免、医疗救助、人道公益事业发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综合救助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分工协作、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相关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具体职责是: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审核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配合主管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工作,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跟踪指导项目实施,适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困难妇女两癌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具有河南省户籍,经过由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贫困妇女给予10000元定额救助。
(二)省级劳模专项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有特殊困难的省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生活帮扶、医疗及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送温暖专项救助资金,该项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党委政府、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使用对象主要包括: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支出。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主要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六)80岁高龄津贴,主要用于为对具有河南省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七)困难群众医疗减免资金,主要用于对特殊群体住院困难患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保险制度难以涵盖的自付医疗费部分给予减免,包括精神病、结核病、儿童脑瘫、儿童先心、儿童血液等病种救助。
(八)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九)支持开展人道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贫困脑积水儿童医疗费用救助项目、城乡困难群众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家庭困难听力障碍老人红十字助听项目、贫困失能人员救助项目等。
(十)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中央和省级应急救援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其中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本级应急救援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和用于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作为日常救灾救助资金管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 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省财政要在接到后30日内分配下达;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要分别在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用于省本级单位的支出,随同年度预算批复下达。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为:
(一)困难妇女两癌救助资金,主要参考患“两癌”贫困妇女人数、患病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上年度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及绩效评价等情况。
(二)省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参考省级劳模特殊困难情况、上年度帮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
(三)送温暖专项救助资金,主要参考当年度送温暖资金筹集情况、各地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中困难职工情况及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等。
(四)困难群众救助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