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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00〕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4〕154号 规定,本文第十六条"经批准”改为“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 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免税优惠不再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废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3.第一条、第 二条、第二十条(一)、(二)项因上位法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相同内容废止,故相应废止;


4.第七条失效,参照《海南省财 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琼财税〔2011〕299号)已执行新规定;

5.第十五条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已规定征税。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解决执法过程中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决定,现将土地使用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为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经批准,可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税。
三、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使用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军队、武警部队办的生产民用品的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和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以及出租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军工(需)企业的用地,凡专门生产军用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专门生产民用品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
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三)军队、武警部队办的服务社、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使用的土地,专为军队、武警部队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和出租的,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
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军队、武警部队无租出借的房产占地,由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机关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市、县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的宿舍用地,用于本单位职工家属居住的,暂免征土地使用税;用于生产经营的,应照章征税。
七、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使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福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九、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企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