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2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2017〕93号)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工作制度
(一)明确审查范围。
1.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2.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确定审查主体。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1.市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2.市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由部门起草,以本级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应当先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再提交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4.市、县(市)区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三)规范审查流程。
1.提交材料。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市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县(市)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还应当附具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
2.审查时限。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外,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四)严格审查标准。
审查机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写明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以及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条款。
(五)强化审查责任。
1.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合法性审查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领导签发,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应当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审查机构的职责权限。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负责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落实材料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