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0〕地字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4〕80号
)规定,第六条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对该规定的第五、六、七、八、十一、十三等6条 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根据《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第七条的第四点规定,对农贸市场用地可给予免征土地使用税(注:本条废止)。
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征税问题,据我省目前情况,房地产开发事业正在发展,考虑到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的困难,同意对商品房在未出售前的一年内(按纳税年度计)免征土地使用税;超过一年的,不管该商品房是否销售,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注:本条废止)。
三、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