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3〕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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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 你司于2007年6月通过拍卖取得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尖界海滩340.5亩土地使用权,地类(用途)为旅游用地(黄流国用〔2012〕第04号)。因当地总体规划尚未编制,无法进行项目报建开发,目前该用地部分被当地农民占用并从事养殖。请示以“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为由申请免缴该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以下简称15号文)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你司于2007年6月即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一条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