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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2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

(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实施,执行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

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效益性,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实名制管理。市直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明确项目申报单位与主管部门具体责任人等相关信息,涉及市本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政策兑现要求,完善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涉企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录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资格审查,发现失信企业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审核;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接其他部门数据,与已获财政支持项目进行比对,防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因未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导致专项资金虚报、冒领、违规申报的,以及未按专项资金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日常管理,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按照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终止等不同阶段,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内容、投入规模或者项目完成时限,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标准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本级分配至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对点多面广的专项资金项目,可委托县(市)区组织验收,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核查,抽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30%;对未分配至具体项目的对下转移支付,由县(市)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要求高、技术性较强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深入项目现场验收,确保专项资金项目质量和效益符合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结果负主体责任,不得将审核、验收等职责完全委托第三方及其他部门。

第十六条&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