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合政〔2017〕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优化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发布《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除外),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接国家和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行业宏观调整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有序发展。
四、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3〕4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84号)等规定。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真正把审批变为服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征求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八、本目录中所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经合肥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
九、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一、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修订本)》即行废止,并据此及时调整市级政府权责清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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