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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3〕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住建(建设、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筑施工企业: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11〕196号)自实施以来,在维护和保障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良好地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服务,经合肥市城乡建委与合肥市人社局联合研究磋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目前,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的征缴、赔付等仍按照《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11〕196号)规定执行,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流程、统一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原则,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做好服务。

二、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由市城乡建委牵头会同市人社部门,开展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赔付等政策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自2013年9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注:1.属总分包的,由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再由总承包单位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2.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的责任主体单位存在争议的,应提供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有关规定,应快速、简捷,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四、统一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鉴于我市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对于在施工工程实际竣工期(实际竣工期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明的日期为准)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及时办理工伤相关待遇的支付。在办理工伤待遇支付经办流程时,企业应当配合经办机构提供所需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资料。

五、切实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 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人社秘〔2011〕196号),市城乡建委、市人社局两部门应共同加强对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纳和赔付的日常监管,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付尽付”,切实为建筑业企业做好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探索针对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费实行 “浮动”的征收政策,激励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

附: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办事指南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



附件1:

工伤认定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与受伤职工关系

受伤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工种

工程总承包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实际用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受伤害时间

诊断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及伤情诊断

(可附页)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实际用人单位意

经办人签字

(公章)

 月 

工程总承包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月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意见

经办人签字:

(公章)

月 

社会保险行政部

经办人签字:

(公章)

月 

备注:

1、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2、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事故受伤害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工伤职工意见栏,应写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签字,若工伤职工无法签字由其近亲属代签并注明之间关系。

4、此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586号令)

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

3、《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号令)

4、《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

二、业务办理程序:

1、工伤认定: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首先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向建筑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工伤报告材料应经法人级企业加盖公章)。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非施工现场内、非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伤害,只确认施工项目及时间),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程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办理工伤认定。

2、工伤治疗: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转院。

3、工伤参保登记:用人单位携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事故发生时间超出施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的,用人单位需要书面说明并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盖章证明《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帐号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政务区社保大厦二楼)(各县(市)工伤参保登记到辖区征缴部门办理)办理参保登记后,征缴中心留存一份《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将其余资料签字盖章并返还用人单位,以作为下一步申报工伤待遇的附件。

4、待遇申报:

1)申报工伤医疗费:农民工工伤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一),并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用通用缴款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病历、医疗发票及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申报。

2)申报辅助器具配置费: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至市工伤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其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3)申报伤残补偿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填写《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本人可选择按时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具体标准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

4)申报工亡补偿待遇:是指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用人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二),并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供养亲属抚恤金可选择定期领取,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具体标准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

5)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须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表三),并携带相关材料见(表三)说明。

5、待遇支付:每月22日前工伤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三、服务地址:

1.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社保大厦

二楼合肥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工伤登记)

三楼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工伤待遇支付)

2.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

3.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

4.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巢湖市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联系电话:0551-82185830

5.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地址:

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551-87309519

6.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电话:0551-66671853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