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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皖自然资权〔2021〕1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决策部署,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制定了《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 ( 皖政办秘〔2020〕117号),加快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落实“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工业用地生产要素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标准地”标准化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  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中“标准地”主要指全省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

第三条  操作流程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流程图见附件1)。

第四条  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侯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评估。区域评估成果应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第五条  标准制订

依据当地制订发布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项目准入等要求,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各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排放、亩均税收等具体标准。控制性指标确定后,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第六条  按标出让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

第七条  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由竞得企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市、县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见附件2)。“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更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第八条  审批服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附件3)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按标施建

用地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处置。

第十条  对标验收

依据各地制定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进行对标验收。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

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用地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第十三条  附则

其他区域内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示范文本

          3.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附件 1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

流程图

附件2

 

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

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话 

 

 

乙方(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之前开  前竣工乙方不按期开,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之前达产,经同意延期建设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条 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    万元/亩(小   /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收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亩(小    /);

(四工业增加值耗不高于      吨标/万元;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其他指标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第七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三)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抵押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               

第九条 乙方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应当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市、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其他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