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附件 1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
流程图
附件2
安徽省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
协议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开发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乙方(受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坐落: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
第三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达产,经同意延期建设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亩(小写 万元/亩);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 吨标煤/万元;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
(六)其他指标 。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四)其他 。
第七条 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其他 。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督,对检查提出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三)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出租、抵押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其他 。
第九条 乙方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应当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指标复核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市、县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项下其他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