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豫政办〔2016〕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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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推动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协调发展,满足适龄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需求,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逐步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后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是连接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省普通高中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但随着国家对普通高中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成本分担不合理、教师数量不足、办学条件不均衡、债务负担沉重等问题日益凸显,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完善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基础教育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教育经费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人力资源强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按照现行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建立完善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所属公办普通高中财政拨款,保障公办普通高中稳定健康发展。
(二)坚持补齐短板,保障基本支出需求。综合考虑各地普通高中平均办学成本、收费标准及财力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健全生均拨款制度,合理分担办学成本,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基本运转需求。
(三)坚持激励导向,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全省实行普通高中教育经费保障考核制度,对各地普通高中规划制定实施、保障机制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收费标准审批、债务控制化解和督导检查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执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辖市市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县城和农村地区普通高中每生每年不低于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依据当地财力状况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年度预算。目前实际执行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地方不得降低标准。
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教学业务和管理、教师培训、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差旅费、邮电费、仪器及图书资料购置、信息化、专用材料费、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等;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二)保障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教师工资。各级政府要确保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发放生活补助、探索建立寄宿制普通高中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学生1∶12.5的比例,科学核定区域内普通高中教职工编制,在普通高中学校间合理调配教职工,保证教育教学需要。调配后符合国家规定师生比的编内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超出国家规定师生比的教职工工资由学校自行解决。调配后教职工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要求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教学管理需要,批准学校聘用教职工予以弥补,聘用教职工工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确有困难的省辖市、县(市、区)可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确保2019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三)加快化解公办普通高中债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办普通高中债务问题。对纳入政府债务范围的,积极通过政府债券予以置换。对纳入政府或有债务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督促相关单位偿还;对符合转化为政府债务条件的或有债务,可在本级债务限额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转化为政府债务,通过政府债券予以置换,降低债务成本,缓解偿还压力。统筹公办普通高中建设发展规划,严格学校建设项目审批,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鼓励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入公办普通高中建设,构建债务控制长效机制,切实防止公办普通高中新增债务。
(四)动态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通高中培养成本、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及周边收费标准等因素,制定或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确保2016年年底前调整完毕,保障普通高中学校正常运转。并根据价格变化、财力状况等动态调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的普通高中成本分担机制。
(五)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住宿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