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4〕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通过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让更多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有利于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矛盾,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有利于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优先推进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有序改造独立工矿区棚户区,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在2013年实施棚户区改造12万户基础上,2014年至2017年再改造各类棚户区166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注重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与城市更新改造相结合,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分步实施。
(二)政府主导,分类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由政府主导、以市场运作为主;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工矿企业实施,企业与职工共担改造成本,成熟一个改造一个,企业破产或无力进行改造的,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实施。
(三)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重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特色,注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建筑,以房屋维修加固、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为主。
(四)基础设施先行,公共服务同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政基础设施先行规划、优先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医疗、教育等各类公共服务同步配套的原则。改造一片,完善一片,全面提升城市功能,确保群众生活便利。
四、改造范围
(一)城市棚户区。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住区:一是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长;二是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即在城市规划区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且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居住区。
(三)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即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区(场)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二是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标准的危房;三是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四是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进行改造的房屋。
(四)国有垦区(农场)危房。即在垦区(农场)国有土地上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配套基础设施、抗震设防等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
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实施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各省辖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认定工作,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农场)危房的认定工作。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1.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补助、贴息、奖励、税费减免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将具备条件的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注入国有投融资公司,支持其充分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要积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
2.加大财政资金筹措力度。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政府棚户区改造投入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3.争取信贷支持。各地要积极筹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还款保障机制。通过组建或指定政府投融资公司,组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体,加大融资力度,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创造条件争取其他非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参与棚户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省豫资公司)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对省辖市和部分重点县(市)棚户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重点支持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
4.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或私募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5.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积极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场)、国有垦区(农场)出资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农场)危房改造,参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规定条件的,其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提高棚户区、城中村土地的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
1.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规划时,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重点确保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住房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2.历史文化名城、古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棚户区异地安置住房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直接配置,不占用各地用地指标。
3.切实简化城中村土地报批征用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农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工作,注重统筹解决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4.政府投资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减免的税费后,直接办理普通商品房产权登记。
(三)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要高标准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明确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