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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7〕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下列二十一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18〕36号宣布失效】
  1.删去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学评价,对建设项目提出卫生要求;”

  2.删去第三条中的“(三)参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3.删去第五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联合审查时,应通知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各阶段,未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审查同意,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二)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2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04-10宣布失效】
  将“二、CNG汽车加装企业必须通过市建设、交通、消防、车辆管理、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查,并由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修改为“二、企业持有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书后,即可从事汽车油改气业务。”

  (三) 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
  将《附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和使用需缴纳的各种税费表》“3、契税”中的缴纳标准或比例由“2% (总房款)”修改为“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四)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合政〔2023〕93号宣布失效】
  1.删去“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市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2.将“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修改为“4、……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增值税征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
  删去“二、主要内容(二)首席统计员的资格条件”中的“4.具有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六)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18〕36号宣布失效】
  1.将“二、(二)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1.依法足额征收教育附加”修改为:“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严格执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严格按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随意减免。”

  2.删去“二、(二)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中的“3.按规定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关于调整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10〕22号)等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肥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市财政应及时提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按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用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
  将第十条修改为:“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增值税征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2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19〕39号宣布失效】
  将“采矿权价款”修改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九)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3〕10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2〕33号宣布失效】
  将“三、扶持政策2.财税政策扶持”修改为:“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予以积极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家政企业抱团发展,组建连锁企业集团,根据直营和加盟性质,分别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除有特别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的政策支持。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在3年内(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每人每年52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3〕29号)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两年内不得在合肥市进行绿化养护招投标。”

  (十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废止】
  删去“五、专户监管(十一)”中的“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十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删去“(二十二)严格土地使用税征收。土地使用税以一环以内20元/平方米•年,一环以外二环以内15元/平方米•年,二环以外10元/平方米•年作为征收基数,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企业亩均创造税收实施奖补或再投入。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高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以上(含1.1倍)的,土地使用税按基数的60%征收;达到合同约定税收但低于合同约定税收1.1倍的,按征收基数的80%征收;低于合同约定税收的,按基数100%征收。”

  (十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14〕116号)【已被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2〕33号宣布失效】
  删去“二、夯实基层基础建设5.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中的“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完善统计人员准入制度。”

  (十四)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删去“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