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5〕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发〔2009〕9号 )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第三条第(一)项“2005年6月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第(二)项“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第(三)项“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第(六)项“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 2年”废除,改为“5年”。
各市县地税局、财政局、农税局、建设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
个人2005年6月1日前销售其购买的住房,2005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申请办理营业税征免手续的,若能提供房屋销售合同和合法有效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其在6月1日前销售住房的,按原政策执行,否则,按新政策(国税发〔2005〕89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购买住房时间的确认
个人购买住房,其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时间先者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