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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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的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通信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全省已建成了一个统一、完整、先进的通信网,拥有长途交换机27万路端,局用交换机582万门,移动交换机765万门,通信线路4.3万公里,通信网络基本覆盖了全省城乡,为江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通信部门不断完善网络建设的同时,一些地方对通信线路和设施的安全保护意识薄弱,有的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国家一级干线、省内二级干线、网间中继中断的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基层单位各自为政,置国家法律不顾,人为损坏通信设施。加之近年来,盗窃、破坏通信设施案件发生频繁,致使通信设施破坏严重,极大危及了全省通信网络安全。
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及信息安全与通信网有着密切的关系。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属性,通信中断不仅影响了本地用户、国内、国际用户的正常通信,而且给社会各行各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保障通信线路和设施的安全,确保国家通信网的畅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通信线路及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保护通信线路及设施的安全,增强全社会维护通信线路和设施安全的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国家通信网络的安全。
二、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通信线路经过的城区、园区、城郊、村镇等已建成或规划兴建建筑物的地段划定通信线路保护区。
三、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已建架空通信线路、地下管线保护区内审批或规划新建建筑物时,应先征求通信部门意见后再予批准。
四、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从事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砍伐树木、运输超高物件、架设线路、铺设管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通信部门,并在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五、公安、司法机关对偷盗、破坏通信线路和设施以及危害通信安全的犯罪行为,要加大侦办力度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及设施犯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