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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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8日
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合肥市民政局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县(市)区民政局、国资委,各开发区,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重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责任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在扶危济困、扶老助残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也应承担重要社会责任,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对于精准扶贫、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努力回应社会期望,塑造责任国企形象,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准确把握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无偿。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国有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拒绝;国有企业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回报。
(二)统筹兼顾。国有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参与公益慈善的领域、内容、方式和捐赠规模。
(三)合法合规。在公益慈善活动中,国有企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救助捐赠管理制度。
三、规范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行为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各国有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国有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国有企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