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就业〔2015〕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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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河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现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地级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项目审批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执行,严禁在项目建设中合并、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严禁擅自更改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规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和项目建设规程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强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等制度,按期保质建成投用。
附件:1.河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
理暂行办法
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
2015年7月21日
附件1
河南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社会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第三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范围:全省所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在确保建设规模和功能设置的情况下,允许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支持与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渠道自筹资金,按照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自行开展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审批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环境审查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和政府资金配套能力证明。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和年度储备项目申报要求,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初步设计》。
第八条 申请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4、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5、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7、发展改革委按审查权限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函
9、申请文件电子文档和中央投资项目imo文件
第九条 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建设计划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项目建设计划报告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行文逐级报送(省直管县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文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简介、项目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包括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建设方案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文报送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直管县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文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直管县由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一条 imo文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编制(国家发改委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每年7月底之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纳入建设项目储备库,未列入建设储备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审批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个县(市、区)原则上优先支持建设县级服务中心;已完成县级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可集中开展乡镇级服务站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服务中心建设规模及补助标准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享受西部开发政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建设任务重、基础条件差的县(市),所属省辖市配套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20%。其他县市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使用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基建投资均为一次性投资,超支不补。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