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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函〔2014〕2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购销新建商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琼地税2017第4号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加强征管,优化服务,经研究决定,现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减应税土地面积的问题

(一)核减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含预售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的,自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核减。

(二)核减方法

1.当月核减比例=当月符合核减条件的已售房屋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100%

2.当季核减比例=∑(季内各月的当月核减比例)÷3

3.当季核减的土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当季核减比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