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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农〔2020〕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的《合肥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92,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皖农质函〔2020〕785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范围、条件与要求

(一)实施范围。

1.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2.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便利店、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产地准出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

1.产地准出条件:施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合格证。

2.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市场准入实施范围的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准出合格证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应当在合格证上标示。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对于重金属、生物毒素等主观不可控因素暂不纳入承诺范围。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