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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07〕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五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集资建房,多渠道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发〔2003〕18号)、国家建设部等部门制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及安徽省建设厅等部门制订的《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建房改〔2006〕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市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户较多、无住房补贴资金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

第三条 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补充形式,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集资建房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房改部门统一负责和管理。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在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单位自身发展计划的前提下,满足第二条规定且组织机构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的单位,可利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自有存量非生产性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全额集资是指所建住房实际成本全部由职工个人支付)。已列入我市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范围内用地除外。

第六条 参与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为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本单位无房、住房困难家庭。

无房家庭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未领取住房补贴,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享有农村宅基地及未通过宅基地或所住公房拆迁得到住房安置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到15平方米和居住不成套住房及经房地产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需经本单位同意,在退出已购或已租公房后方可参加,原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要交市房改部门,待集资建房竣工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第八条 按照住房货币分配原则,单身职工参加集资建房只能享受其对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并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 夫妻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可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在未婚前单身时,即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另一方不得参加集资建房;在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离婚后视同均已享受过房改政策。

再婚家庭一方在原婚姻期间已享受房改政策,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可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比照单身职工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参加集资建房退出的住房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三章 面积和价格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按实际成本计算集资金额,实际成本包括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按前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5项因素。实际成本经市价格部门审定后,报市房改部门备案。集资建房单位应当向职工告知集资建房的价格及其计算依据、标准。职工预交的集资款冲抵购房款,多退少补。超出应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竣工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十四条 参加集资建房职工不享受购买公有住房的优惠折扣。

 

第四章 集资建房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