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6〕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地)道,城市交通的站点、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建设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名称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废止的二简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要求。名称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易懂、易记。

第五条 道路交通设施通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大道,一般指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路,一般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三)街,一般指两侧多商铺、商贸繁华的道路。

(四)巷,一般指主要用于行人通行的道路。

(五)桥,一般指跨越河流上的桥梁及跨越道路、铁路的各种车行或人行立交桥、天桥。

(六)隧(地)道,一般指穿越河流、湖泊、道路下和山体内的车行或人行通道。

(七)港,一般指客运港口、货运港口和轮渡站。

(八)站,一般指公交车沿线停靠站,及跨省、市或者郊县的客运汽车的起迄站,具备公路货物集散、配载等功能的场站等。

使用本规定以外的其它通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道路交通设施专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事业单位及产品商标、品牌、道路起迄点的地名命名;规划中一条顺直的城市道路,一般以同一个名称命名,长度在10公里以上的,可以以主要道路或者河流为界加方位词分段命名;马蹄形、近似直角转弯、环形的城市道路,不宜以同一个名称命名。

(二)桥、隧(地)道,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或通过的道路、河流的名称命名。

(三)港口、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一般以所在地的主要地名命名。

(四)公交车沿线停靠站,一般以所在地地名、道路、重要单位、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命名。

对具有历史渊源、人文特征或区域特色的名称,也可用于专名使用。

第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申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的命名、更名。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规划的道路交通设施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履行更名手续;

已建(含改扩建)市政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名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居民住宅区内或独立建设地段的道路及桥梁、隧(地)道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向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征询市规划部门及区(含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区内河流上的港口的命名、更名。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