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合肥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本市及所辖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进行加工形成新的专业、专项气象信息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数字出版物等媒体渠道刊播的气象信息产品内容和质量。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通信网、互联网及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上的气象信息传播。
第五条 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准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气象信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营业执照注册地为本市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单位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完成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或者接受其挂靠。
第八条 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确需建设气象探测台站(点)的,建站单位应当在建站前一个月内到市政务中心气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材料中应明确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间段等相关信息。
气象站(点)建成后,建站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汇交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第九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归档。同时,定期将信用信息报送至合肥市社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