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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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一次性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二)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