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1〕114号
省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经税务机关同意定期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我省与其他省市一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相结合的办法。
2008年11月19日之前,我省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与其他省市一样,都是在纳税人取得销(预)售收入之次月就预征,即纳税人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销(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率申报缴税。
2008年11月19日之后,省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而出台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08〕74号
)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从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