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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请示的复函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请示的复函
皖土(函)字〔1998〕第91号
阜阳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对同一块没有依法确定土地权属的土地,同时提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