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窨井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
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切实做好城市窨井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小井盖、大民生”,持续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到2021年底前,基本建成窨井设施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窨井盖安全隐患能及时发现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处置,实现窨井盖治理常态化;到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类窨井设施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并建立窨井盖数据更新机制,保持数据鲜活性、准确性;到2023年底前,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窨井盖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窨井设施建设和管理地方标准基本建成,建设施工和更换改造进一步规范;到2024年底前,建成窨井盖监管系统,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取得突破;到2025年底前,窨井盖智能化管理水平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窨井盖监管系统成为城市大脑重要组成部分。
二、全面普查建档和排查隐患
(二)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普查标准和内容等,统筹做好辖区窨井设施普查建档工作。要明确窨井盖应急处置和日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窨井处置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督促窨井责任单位落实日常管理维护责任。结合普查结果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同步为所辖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
(三)各地在普查建档过程中要厘清各类窨井设施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督促窨井责任单位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到位。窨井盖存在破损、下沉、松动等情形的,要尽快维修加固;窨井盖缺失的,要及时按相关标准补装;低洼、易涝等地区的窨井,要加装防坠装置;已确认为废弃的窨井,要限期完成填埋。无法确定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的窨井设施,道路范围内的由辖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道路范围外的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维护。
三、加强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置
(四)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限时进行处理,探索建立窨井盖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风险保障。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及周边路面发生损坏,窨井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更换确有困难的可委托道路管理养护单位代为维修、更换。
(五)各窨井处置机构要提高窨井设施应急处置效率,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协同预警和响应处置机制,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相关单位进行排涝应急处置时,作业人员要密切监测窨井内外水压,确需移动、加固窨井盖的,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设置安全警示,做好安全防护,排涝结束后及时恢复窨井盖原状。窨井责任单位或道路管理养护单位维修、更换窨井盖及周边路面时,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规范建设施工和更换改造
(六)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项目施工时,要结合窨井盖设计使用年限要求和周边环境条件,科学合理选择窨井盖产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装,建成移交时要为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施工时要合理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标志,确保市民出行和施工作业安全,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七)窨井责任单位要制定窨井盖更新改造计划,逐步更换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窨井盖。窨井盖维修、更换时应将交通影响降到最小,车行道窨井盖维修、更换宜在夜间进行。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拆除、移动窨井盖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窨井责任单位报告,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八)城市道路车行道推广使用宽边防沉降窨井盖,窨井盖质量和施工安装应符合《合肥市城镇宽边防沉降检查井盖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车行道范围外更换井盖的,质量应当符合《检查井盖》(GB/T23858-2009)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窨井责任单位要加强窨井设施施工验收管理,窨井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新建道路主体工程或已建道路窨井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五、推动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九)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市政设施信息化,大力推进窨井设施智能化建设,将窨井设施纳入市、区市政设施行业监管平台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