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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业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企业干拌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鼓励家庭装修过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一百吨的;

(四)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