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12月20日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中央、省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全市各级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举借的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债务)和依法负有担保或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加强债务限额管理、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监控、统计监测、信息批露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在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前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级预算执行和其他相关审计范围,促进债务管理制度完善。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加快债务资金使用,避免资金沉淀;督促单位制定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依法妥善处置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
第三章 债务举借管理
第九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需举借债务的,可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代为举借,市、县(市)政府应按规定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债券代发和转贷协议,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与市财政签订债券转贷协议。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对其举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条 严格政府债务举借的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举债项目须列入年度债务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开发区政府债务限额纳入市本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债务分类举借机制。举借政府债务应当确定偿债资金来源,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举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限额管理,控制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外债转贷额度内;属于新发生或有债务的,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四章 债务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所属部门、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乡财县代管”体制或财政管理需要,可将乡镇债务纳入县级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下达的年度新增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在下达的置换债券(再融资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债券(再融资债券)的分配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按规定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归还存量债务(到期政府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按照代发和转贷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逐级上缴至省级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逾期天数和约定利率计算违约金,年度终了仍未缴纳的部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扣回。
第十六条 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承担或有债务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或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政府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或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五章 债务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均实行规模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财力水平、债务风险、融资需求及项目成熟度等因素,对拟举债项目、举债规模等提出审核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其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并按权重计算综合风险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实施风险预警制度。已列入风险提示或预警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