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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国土资规〔201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国土资源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6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实效,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安徽省信访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督查督办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以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三)坚持对群众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全面准确,客观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一)《信访条例》、《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领导对信访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和交办、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信访局、省维稳办和省应急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赴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重大集体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访事项;

(七)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因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引发的信访事项;

(八)因农村土地征收、矿山资源开发等引发的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

(九)对进京赴省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相对薄弱,以及一些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整改落实不力的重点市县,进行督导检查;

(十)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的重点

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需省厅直接调查处理的,由执法监察局会同有关处室派员赴实地进行调查核实。直接转送、交办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查督办: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经催办仍未回复,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二)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上访,所反映情况与有关部门的报告不一致的;

(三)对待群众诉求、办理群众信访的思想重视程度和处理力度明显不够,推诿、敷衍、拖延,导致解决信访问题的属地责任不落实,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久拖不决形成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问题的;

(四)信访人申请省厅信访复查、复核的。

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在督查督办范围。

四、督查督办的职责和任务

执法监察局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厅相关处室配合共同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一)推动问题解决。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跟踪检查。对督办信访事项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厅领导汇报。

(三)强化工作落实。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被督查督办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明确包案领导、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对作出支持信访人诉求的答复、复查、复核意见,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当地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做好后续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视情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反馈情况;需要行使督查建议权时,形成明确意见,下达《安徽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建议书》,对被督查督办的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收到建议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30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未采纳的建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轻重缓急,可以采取书面督查督办、联合督查督办、实地督查督办、约谈督察督办和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督查督办等方式。

(一)书面督查督办。通过发函的方式,督促承办单位落实相关事项,由省厅下发《安徽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办函》。

(二)联合督查督办。对业务性强、涉及多个处室职能的重大信访事项,由执法监察局协调相关处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地督查督办。对突发、紧急、时效性强、社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由执法监察局直接派人进行督查督办。

(四)约谈督察督办。对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信访事项,由执法监察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五)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督查督办。执法监察局梳理筛选出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和信访老案、积案、“骨头案”,报送厅主要领导批示后,结合“厅长包片,处长包县”的联系点制度进行督查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督办。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进行立项,由执法监察局负责编号登记进行督办。

(二)办理时限。对于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应明确督查督办方式、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时限。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后,须按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受理、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材料审核。对市国土资源局的督查督办报告,执法监察局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或处理明显不妥的,退回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四)结案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督查督办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将督查督办报告及电子文档报执法监察局,经批准后结案。督查督办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公文格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原则上不得照转承办单位的原始报告。对其中属于上级部门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须上报办结报告的,以公文的形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情况。督查督办信访事项办结后,执法监察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备查。

七、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信访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2.督查督办的情况实行点对点的通报。对督促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典型做法和案例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化解稳控不力的进行批评。

3.将国土资源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省国土资源信访目标考核内容,与信访工作评先评优挂钩。

4.针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督促整改后仍没有达到要求的,报厅长办公会同意后,采取暂停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矿业权审批的措施,以督促落实解决信访问题的属地责任,推动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解决到位。

(二)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和厅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八、督查督办的责任追究

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部、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