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文管〔2018〕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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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
《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9日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19”,现予以公布。
附件:1.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doc
2.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doc
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合肥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演出市场繁荣兴盛,扩大合肥文化的影响力,满足人民对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新期待,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结合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规定,到演出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时,应当加强演出内容审查。演出内容应当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健康向上的格调品位,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
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后,应将决定文书等相关材料抄送至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市及辖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大型演出在演出前15天内抄送,其他类型演出在演出前3天内抄送。
本办法所称大型演出是指,由演出经纪机构运作的营业性演出。
第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演出前组织所有参与演出的个体演员学习有关规定,所有参与演出的个体演员应当签署《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附文本)。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前3天内将演员签署的《从事营业性演出承诺书》等材料送达市及辖区文化行政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