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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规 〔20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严格保护耕地”的部署要求,更好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特别是省政府调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市级以上立项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领导是耕地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下同)政府要立足本地耕地后备资源,大力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积极支持和帮助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是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义务主体,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切实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进一步增加补充耕地数量

各地要深入调查摸底,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耕地后备资源一经确定,要优先用于耕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大的地区要结合城乡建设增减挂钩试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大政府投入或利用社会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形成“耕地增加、生态改善、农民得利、城乡发展”的多赢格局。采煤塌陷地区要切实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统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工矿废弃地恢复利用、水利建设等项目,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江淮之间和皖西南丘岗地区,要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田坎、坑塘、沟渠等开展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沿江圩区要在提高防洪标准的基础上利用废弃堤埂和河道,开展“联圩并圩、复耕增地”,提升土地利用率。

三、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政策

(一)调整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范围。坚持补充耕地指标以建设项目所在地自行保障为主、跨市调剂为辅的原则,除省政府调度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用地补充耕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地自行落实。市级及以上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均可跨市调剂指标。

(二)简化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鼓励符合异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条件的地方或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与补充耕地指标富余的地方以自主协商方式开展异地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双方签订指标调剂协议,交易价款支付到位,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下达指标调剂批复。各市政府不得干预所辖县跨市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所辖县补充耕地指标的,调剂价格应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自主协商方式指标交易的最低价。

(三)适度推进补充耕地的边补边占。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批准或核准的铁路、高速公路及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因受资源条件限制,确实难以按先补后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可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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