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巢湖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做好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巢湖水体等风景名胜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和“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领导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合肥市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和生态环保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联系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巢湖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安巢经开区管委会、肥东县政府、肥西县政府、庐江县政府、巢湖市政府、包河区政府(以下简称环湖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每半年听取一次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汇报,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执法和管理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机构编制保障,完善机构职能,强化人员配备。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环湖县(市)、区政府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等工作;参与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规划编制工作,研究起草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同时,作为市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市直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巢湖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四)巢湖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环湖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开展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将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范围。
(五)环湖县(市)、区政府在已明确风景名胜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基础上,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应于2020年3月底前明确本辖区的巢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任务相适应,注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切实履行起所辖范围的巢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利用及执法等统一管理职责。辖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配合,严格保护属地范围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六)环湖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划分辖区内巢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网格,研究建立网格化管理办法,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风景名胜区网格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风景名胜区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七)在巢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获得国务院批准前,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基于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需建设的资源保护类等项目,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在征求市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书面意见后,商市林业和园林局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对涉及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的项目,实施前还应依照《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