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0〕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合肥市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相结合;与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合肥市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2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传染控制、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6号)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自查工作,如实上报发放情况;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清理核查工作;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做好对清理核查结果核定工作。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考核结果,以及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超过绩效工资总额的6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和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其中,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岗位和薪级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同级行政区域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140%的额度,由主管部门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按考核实绩发放。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