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1.申请人资格。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
(1)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统计口径,以实际核定收入计算。
(2)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机动船舶、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产的城镇居民原则上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要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计算办法,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省辖市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工作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审核—公示”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提高核查的有效性,杜绝虚报冒领,把有限的惠民资金用到确需资助的困难家庭。
1.申请。从2014年起,我省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人员逐一入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核查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驻村(居)干部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2/3。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民主评议后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拟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要在显要位置集中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县级民政部门要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以及监督电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5.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各地要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银行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要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月发放;不能按月发放的,可按季度发放,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发放到户。
二、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工作机构、队伍和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续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保障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抽查。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对本村(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办理、来访接待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