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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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的能力,现就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各地要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多种手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催缴制度。各地要抓紧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各地困难企业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低于5%,有条件的可适当上浮,增强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实力。
二、拓宽使用途径,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
(四)降低门槛,扩大贷款覆盖面。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给予缴存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五)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可降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