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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皖国土资函〔2016〕1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皖自然资公告〔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6〕6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登记资料整体移交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资料移交等工作,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要及时移交到位。电子登记资料和纸质登记资料原件必须一并完整安全同步移交。暂时无法同步移交的,优先移交电子登记资料;再明确时间,确保纸质登记资料随后按时移交。一些地方将档案管理人员与档案资料整体划转到不动产统一登记部门管理,有利于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其他地方可以学习借鉴。

二、做好职责整合和流程再造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要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各地要按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