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收费文件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6〕8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的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及《河南省定价目录》,经研究,决定废止我省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682号)等18个文件。具体见附件《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本通知自发文起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1345号)中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
2、河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261号)
3、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27号)
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国税局、河南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9]349号)
5、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120号)
6、河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89号)
7、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南阳市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296号)
8、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濮阳市收取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的批复(豫计收费函[2001]312号)
9、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贸委、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价费[1999]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