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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
皖国土资函﹝2015﹞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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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实际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识。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这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

二、为逐步改善城镇农民工居住条件做好保障。统筹考虑城镇农民工住房土地保障,适当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给,支持多数农民工主要依靠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增加保障性住房土地供给,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