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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辖区内大型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歌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室、网吧、夜总会、桑拿浴室、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餐饮类场所等室内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企业是预防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消防等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部门岗位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等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检查记录上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意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置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季度组织演练一次,并有演习和演习评估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大型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大型歌舞娱乐场所预防事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包括刑事、治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打击非法娱乐场所活动,取缔证照不全的娱乐场所。必要时,应当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娱乐场所活动,取缔证照不全的娱乐场所。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及内部装修装饰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娱乐场所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设立审批、审查颁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活动日常管理,对所辖区域内的娱乐场所超定员营业等经营活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娱乐场所设立、变更的备案工作和负责娱乐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监控设备运行监管,对所辖区域内娱乐场所负有检查职责,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及相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地下设施内原则上不设娱乐场所,已经设置的必须有两个以上直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少于15米,同时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对已设置的场所不支持其进行营业性变更和扩建。

  第九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条 大型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一)疏散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出入口高度不得低于2米,净宽不得少于1.4米;

  (二)疏散门、出入门必须易于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内拉门、侧拉门、吊门、转门、普通卷帘门等装置;

  (三)不得设门槛、踏步;

  (四)疏散门、出入口、安全通道不得设门帘、屏风、吧台、验票桌凳及其它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在营业时,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的装修必须由具备相应建筑装修装饰资质的队伍施工;电气设备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要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表面高温部位,不得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各类灯具的配线(24V以下除外),必须采用穿金属管保护的铜芯导线或者护套为难燃材料的铜芯电缆,并按照不同的使用要求分别划分支路,分闸控制;电气线路的接头应加接线盒保护。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配电室(箱),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加强火源管理:

  (一)餐饮用火必须设置在专门房间内,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不得贴近人员密集场所。

  (二)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地下层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其它层需使用时,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总量不得超过01立方米,且不得储存在歌舞娱乐场所内;

  (三)餐饮串联使用液化石油气罐时,从供气间直至桌下管道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固定,在总管上要设置关闭阀;

  (四)严禁在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焰火;

  (五)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的包房内,不得使用气化炉、酒精炉(灯)、电炉等炉(灯)具;

  (六)歌舞厅用于舞蹈的烛火等道具,使用中不得抛掷,使用后必须及时熄灭清除;

  (七)营业中或者营业活动结束后,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第十六条 每处娱乐场所中的餐饮用火,只能使用单一火源,严禁使用两种以上火源。

  第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娱乐场所;严禁在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核定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娱乐场所必须按照核定人数售(发)票,场内严禁超员加座。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走道必须满足人员疏散要求,保持畅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在第二层楼以上的娱乐场所不得采用螺旋楼梯或者扇形踏步作为疏散楼梯;

  (二)应当在疏散楼梯和走道设置明显的中(英)文字和图案的疏散标志,并备有固定式应急照明灯和应急电源,保证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自动切换连续供电照明不少于30分钟;

  (三)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地下层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内的应急照明灯必须采用固定式灯具(不含疏散楼梯和走道),并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每20平方米不少于一个;

  (二)疏散楼梯每层不少于一个;

  (三)走道每15米不少于一个,并保证所有拐弯处不少于一个;

  (四)应急照明应保证地面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在歌舞娱乐场所配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或消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