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6〕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市辖内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015,现予以公布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的合理筹集和监督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指通过财政投入、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多元筹资、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设立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五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主要包括: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
第六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持一定规模。每年根据合肥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疾病应急救治基金收支等因素,确定当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固定比例扣除。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
第八条 救助对象。在合肥市辖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第九条 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第十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四章 基金申请与支付
第十二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核拨制度,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6月至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可于每年6月、12月的上旬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医疗机构逾期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按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基金支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疾病应急求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
2.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3.低收入家庭患者需要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社会救助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5.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五条 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申请,经办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在公安、基本医保、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欠费患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核查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保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救治发生的救治费用是否规范合理。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3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经核实无第十条规定的渠道或经第十条规定的渠道支付后仍有缺口的合理费用,应当汇总欠费情况,并在审核工作结束后5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拨付报告和《合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汇总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办机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基金,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者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全额返还基金。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