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18〕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压实污染防控责任,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的意见》(皖政〔2018〕51号)要求,按照“控源头、奖举报、查输运、堵落地、严打击、重追责”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源头管控
(一)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涉固体废物单位纳入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监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卫计委、市城管局等部门。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涉固体废物单位清单。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分行业、分种类建立固体废物产生清单,梳理固体废物种类、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清单实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等部门)
(三)建立申报登记制度。实行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申报登记,督促有关单位在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申报固体废物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加强对申报登记数据质量的审核,对虚报、瞒报、漏报、不报的,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城管局等部门)
(四)严格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应当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未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省内跨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跨省、市、县(以下简称“跨地区”)转移利用,应当在市级或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的不得转移。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函〔2017〕166号)要求,严格落实利用类危险废物外省转入限额,禁止外省危险废物转入我市焚烧、干化、物化、填埋。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在满足市内需要、尚有富余的情况下,可接受省内其他地市危险废物。(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等)
(五)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危害性大以及难以利用处置的项目,严格项目准入,从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鼓励现有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资源化利用,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支持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六)加强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置利用设施作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保障、统筹推进,确保我市各类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抓紧推进合肥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处置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项目建设,统筹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强化各项要素保障,确保项目落地和规范运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建设,注重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二、鼓励有奖举报
(一)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电话(12345、12369热线)、网络、信函等方式举报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防控格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完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合环〔2016〕154号),增加涉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等方面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条款,提高奖励标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联防联控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落实奖励制度。环保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在环保部门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三、强化输运查验
(一)建立市内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清单管理制度。将全市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列入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持续清理取缔无证经营码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部门)
(二)建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装卸监管制度。船舶装运货物到达港口,船舶承运人应将货物运单和所载货物来源、种类等信息,向到达港港口码头经营人报港报备。港口码头经营人接到报备信息后,应安排人员上船核对,若船舶疑似装运固体废物,应核实环保部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文件或工业固体废物跨地区转移利用申报登记材料。发现疑似固体废物,且没有环保部门审批文件或申报登记材料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正在装卸作业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待环保部门现场核实后为非固废的,方可作业。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疑似固体废物报告后,应立即将疑似固体废物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环保、公安部门和上级港口管理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疑似固体废物装卸作业日报制度,积极配合所在地环保、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涉及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等部门)
(三)加强运输管控。充分利用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船闸等站点,加强对跨省跨市从事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的检查,严防固体废物非法流入我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收费口发现非法从事固体废物运输的,要立即向当地环保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监管水域过往船舶的监督检查,对疑似载运固体废物的运输船舶逢船必检,发现有违法转移、倾倒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环保、公安部门。港口所在地政府要不定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进出港道路进行巡查,严厉查处非法运输固体废物行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管,督促货物运输企业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严禁通过短途接驳方式从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非法运输,严禁承接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业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省巢湖管理局等部门)
四、严防非法落地
(一)建立健全四级环境监管网格。按照行政区域边界划分,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工业园区要建立独立网格,按照管理权限,纳入同级网格管理。各级网格由一名政府(村居)负责人担任网格长,实行网格长负责制。上级网格负责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网格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二)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市级网格负责部署、调度本网格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责任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防范和化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每季度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县级网格负责制定乡镇(街道)网格的日常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路线、巡查频次等要求,督促乡镇(街道)网格认真落实,每月向市级网格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和案件查处情况。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负责对本网格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每月向上级网格报告本网格固体废物排查情况。各级网格将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固体废物堆场、城郊结合区域、江河湖库沿岸、码头、林地、山坳、尾矿库、道路两旁等列入本网格重点巡查对象,及时上报巡查信息。(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安监局、省巢湖管理局等部门)
(三)规范办理程序。各级网格发现本级网格问题线索或接到下一级网格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应在第一时间移交本级相关责任部门处理。需要多部门联合处理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级网格要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过程记录和跟踪督办。(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安监局、省巢湖管理局等部门)
(四)实行固体废物排查“四联签”清单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网格长逐级签字上报;未发现问题的,实行零报告。落实排查责任制,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五)发挥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作用。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区域的相关河湖林长及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河段、湖泊、林地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移交问题线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省巢湖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五、严打犯罪行为
(一)规范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的发现、核查能力,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核查,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依法依规及时接受、迅速审查、立案侦查。移送材料不全或证据不充分的,应书面告知环保部门及时补正或补充调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侦办案件需要的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支持。环保部门出具的初步检测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立案依据。环保部门调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介入,依法履职、配合调查。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处置。(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等)
(二)强化案件侦办。公安机关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采取专案侦查模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统一指挥,多警联动、合成作战、聚力攻坚、快侦快破,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受理立案、市级公安机关全力指导侦查。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等重大复杂犯罪案件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提级侦办。强化溯源追查,围绕源头、中介、运输、倾倒、处置等环节全面侦查取证、深挖扩线,必要时异地用警、驻点清剿,坚决摧毁犯罪网络、斩断利益链条、严惩犯罪分子。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逐级申报、层级挂牌、上级指定”挂牌督办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检察院、市中院等)
(三)强化办案协作。全市公安机关加强办案协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线索核查、调查取证、网上追逃、抓捕人员、案件移交、信息共享等方面强化协作配合。根据工作需要,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涉及外市线索的,由市公安部门申请省公安部门统一协调或发起集群战役;涉及本市内跨区域线索的,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协调,涉案地公安机关积极核查。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如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发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可以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信息进行查询、调阅或复制执法卷宗材料。(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检察院等)
六、严肃追责问责
(一)压实部门责任。负有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牵头推进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经信部门牵头推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管理。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运处置、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的监督管理,加强运输处置过程卫生防疫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固体废物道路运输、水运过程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固体废物装卸监管。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打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固体废物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市有关部门按工作职责负责)
(二)严格问责程序。依据《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合办〔2017〕48号)《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合办〔2017〕39号)和省有关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责任,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
(三)坚持从严问责。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分管区域内出现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的;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不严不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被环保主管部门挂牌督办,或者挂牌督办逾期(经批准延期的除外)未摘牌的;上级交办的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从严问责。(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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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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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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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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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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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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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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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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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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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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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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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固体废物单位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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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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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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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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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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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申报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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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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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卫计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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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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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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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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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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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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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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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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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内通航水域港口码头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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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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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水务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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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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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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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取缔无证经营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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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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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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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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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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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港口码头固体废物装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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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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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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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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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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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四级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网格监管责任,实行固体废物排查“四联签”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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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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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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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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