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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三、根据国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要求,在达标排放、正常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基础上,各地要探索实施超标排放污水主要污染物指标与收费标准相挂钩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作用,通过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本着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单位协商确定。

五、国家要求在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省辖市、县级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六、各地应组织力量适时对污水处理费有关情况开展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