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财非税〔 201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2月22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3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5〕61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