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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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是指市政府重大事项在作出行政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吸收、采纳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征询意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公示等形式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五条 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
第六条 以座谈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将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