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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蔚蓝海岸项目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蔚蓝海岸项目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问题的批复

琼地税函〔2011〕358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向金融机构借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的,允许据实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二)以下情形,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1、第(一)项中的利息支出,未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3、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根据孰高原则选择适用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办法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办法。
二、关于转让旧房的加计扣除年限问题
(一)转让旧房的加计扣除年限按月计算,购房发票所载月份为计算年限的起始月份,售房发票开具当月为计算年限的截止月份。
凡在税务机关计算税款时,售房发票尚未开具的,其加计扣除年限计算的截止月份为税务机关计算税款的当月。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