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2〕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的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以下简称《
通知》)下发后,对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
《通知》与68号令衔接问题。
《通知》是在《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基础上,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管理现状出台的,是对省政府68号令的调整、补充和完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农村水利工程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减少农民不合理生产性开支,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
《通知》中未涉及的有关政策,仍按省政府68号令执行。
二、关于渠首引进水量问题。由于各灌区水利工程配套情况不同,渠首难以统一,因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灌区的工程状况,由水利部门和用水户共同确定渠首计量点。渠首计量点要尊重农民权益,应尽量接近直接用水农户。输水损耗,原则上由水利部门与用水户共同承担,但用水户承担的损耗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