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深化平安合肥创建工作,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在居民住宅小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皖公科技〔2008〕3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是指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住户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治安值班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包括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部门参与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规划、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纳入“平安合肥”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维护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设计规划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安防设施纳入建筑工程单体建设相关过程。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对新建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将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审定及验收工作中,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应用维护。
民政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纳入“智慧社区”统一建设。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的整合汇聚,根据各职能部门需求,合理共享分配数据资源。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防设施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 住宅小区周界应当设置电子周界防护系统等防护设施。街区制住宅可不设置围墙、围栏、栅栏等实体防护设施。
第五条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小区出入口加装具有门禁(道闸)系统的防护门(车闸),做到人车分离管控,通过安装人行通道人脸识别摄像机或者门禁卡、身份证读取器、车辆道闸摄像机等,实现人脸或者门禁卡、身份证、车牌等自动认证,便捷群众及车辆出行。
(二)住宅小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治安办公室,配备保安24小时值守。
(三)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子巡查系统,要求保安巡查人员按照住宅小区巡查路线、方式进行日常巡查。
(四)住宅小区重要部位或者公共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
1.住宅小区出入口临街附近应安装摄像机,监控范围覆盖门前场地、街面及道路,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
2.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安装车牌识别摄像机,确保清晰显示进出车辆(包括驾驶员、前排乘客)的基本特征,停车场(库)各主要通道应当安装多台摄像机,确保多点监控;
3.住宅小区内部主干道、广场及公共活动区域、地下车库、人防、设备用房等需要安装监控摄像机,做到住宅小区内部公共区域无监控盲区。
第六条 住户安全防护系统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单元楼通道(地下停车场、电梯口)宜加装具有门禁系统的防护门,门禁系统应支持普通门禁卡、人脸、身份证、声纹等认证方式之一。
(二)住宅单元入口宜安装安全访客对讲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宜在新建小区住户室内安装至少1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其他住宅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或者物业值班室。
第七条 住宅小区监控中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住宅小区管理用房中,应当根据设备容量合理确定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同时避开噪声、污染、振动和较强电磁场干扰。
(二)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当设置防护窗及防盗门。
(三)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各子系统的终端设备,应当集成应用在监控中心。
(四)监控中心应当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确保能够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五)监控中心应当配备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工作人员须具备保安员资格。
第八条 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前端设备采集获取的数据一律不得作为商业用途,车牌、门禁记录等物联网数据须统一实时推送公安机关并共享至市数据中心。
第三章 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 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设和改造内容,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 安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有关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置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相关内容纳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安防设施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审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对不符合安防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并重新申报。
(四)申请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时,应当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纳入改造。未纳入的,不予立项通过。
第十一条 安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防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